裁判文书详情

王**、周**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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