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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仑沃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有限公司、董*、董**、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仑沃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有限公司、董*、董**、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京滨江支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发**京滨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滨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215元,减半收取9746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9907.5元,由原告广发**京滨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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