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限公司、成迎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紫金**有限公司与南京星**限公司、成迎朝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京星**限公司支付江苏紫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此款分期给付,其中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冲抵本金,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本金并结清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本金,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300万元本金的同时利随本清;南京星**限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江苏紫金**有限公司有权就全案案款申请执行并加收南京星**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南京星**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江苏紫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如南京星**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江苏紫金**有限公司有权就南京星**限公司位于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光华路XXX号(地号:03100046012,土地使用权证号:宁白国用(2011)第07911号)的土地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成迎朝对南京星**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3213元,减半收取816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606.5元,由南京星**限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南京星**限公司、成迎朝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江苏紫金**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于2015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星**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光华路XXX号的房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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