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与被告芮*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芮*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芮*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2010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7日生一女芮*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还威胁原告家人。2014年11月原告不能忍受被告殴打,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育。

被告辩称

被告芮*甲辩称,2008年左右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7日生一女芮*乙。婚前、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只是因被告要求原告将户口迁至被告家,原告不同意,才发生矛盾。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7日生一女芮*乙。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何*与被告芮*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