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异议人(案外人)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留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银行股**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执行留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留海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将依法拍卖张*甲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街13号601室房屋(以下简称xx街601室房屋),以清偿债务。2015年6月16日,异议人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李**异议称,异议人于2003年12月25日与张**、留海鹰夫妇签订了《租赁协议》,张**将其名下的xx街601室房屋租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年一万元,异议人已支付了全部的租金。现法院将依法拍卖张**名下xx街601室房屋以清偿债务,影响到异议人对房屋的使用,故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请求法院停止对xx街601室房屋的拍卖。

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供《租赁协议》一份,证明2003年12月28日张**与异议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期限2004年1月至2024年1月,租金每年一万元,一次性付清。就租金的支付方式,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民**京分行辩称,对租赁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张*甲以房产抵押向申请人贷款,从未提及该房已出租的事实。且该《租赁协议》显示张*甲的名字是有人代签的,异议人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房屋租金亦有违常理,且异议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租金支付凭据,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经听证查明,民生**分行与留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玄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留海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民生**分行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借款本金本金150万元、利息罚息84157.92元,并赔偿民生**分行律师费39600元。2、民生**分行对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95号2706室(鼓转字第400391号)和南京市xx街13号601室(鼓改字第284249号)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上述1623757.92元债权以及为本案支付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8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21元由留海鹰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因留海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民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另查明,607室房屋登记在张*甲名下,2013年5月22日下午14时张*甲死亡,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留某于2013年5月27日上午8时死亡。留海鹰系张*甲前夫、留某生父,同时系留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内容为:“本院将依法拍卖张*甲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街13号601室房屋以清偿债务。现责令房屋内所居住、使用的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前迁出房屋,并将室内物品全部清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租赁协议》、民事判决书、公告、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谈话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异议人李**虽认为其与张**就涉案房屋存在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关系(2004.1-2024.1),并提供了租赁协议,但申请人对租赁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异议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租金的支付方式,且其与张**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一年一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常理,故异议人主张其与张**之间就xx街601室房屋有合法的租赁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亦不影响本院对涉案房屋处置。故异议人要求中止拍卖涉案房屋的执行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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