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林**、一审被告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商终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南京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