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孟**等与无锡市惠**卫生服务中心、无锡**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孟**、孟**、沈**诉被告无锡市惠**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前洲**务中心)、无锡**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孟**、孟**、孟**、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孟**、孟**、沈**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孟**、孟**、沈**撤回对前洲**务中心、无锡**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孟**、孟**、孟**、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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