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孟**、孟**、沈**诉被告无锡市惠**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前洲**务中心)、无锡**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孟**、孟**、孟**、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孟**、孟**、沈**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孟**、孟**、沈**撤回对前洲**务中心、无锡**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孟**、孟**、孟**、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