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王**、王*与连云港吉**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李**与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中国大地财**市李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江苏恒**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江苏恒**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事务所与吉兴洲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甲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杨**、江苏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江苏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