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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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