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富**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高分**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高分**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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