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区*拿与被告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区*拿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区*拿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的起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拿撤回对被告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区*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