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乙**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乙**司委托代理人张*、罗列,被上诉人艾**公司委托代理人胥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乙**司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对本案所涉加工合同关系的主体及欠款数额等基础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依法追加富钰精密组件(昆**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乙**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3112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