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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吴**、江苏中**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9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现原告申请撤诉,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4元,减半收取69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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