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戴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陈**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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