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李**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驾驶的被申请人李**所有的苏K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驾驶的被申请人李**所有的现存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汉留中队的苏K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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