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镇江华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622264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3862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本市绿扬路36清华园4幢201室、浩云湾11幢1303室房产、凯旋山庄1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本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的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因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