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了部分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支付了部分欠款,且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本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