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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