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鑫**限公司与王**、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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