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诉被告夏**、江苏中**限公司无**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全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金*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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