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芮**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未能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未能按照(2013)溧执字第269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为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常州物**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龙亭苑二区11幢2号门302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2014年7月23日常州物业**有限公司作出常物评字第(2014)第642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最终确定该房产评估价为1268100元。本院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评估报告。对此,被执行人郑**在法定期限内(公告送达)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郑**的上述房产依法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权属郑**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龙亭苑二区11幢2号门302室房屋依法进行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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