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华**限公司诉被告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9月18日下午13时15分第二次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昆山华**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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