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才犯故意伤害罪孙*行、王**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行、王**、纪*、吴**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才及其辩护人郁康,被告人孙*行、王**、纪*,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孙*才与王*乙(另案处理)、张*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才纠集被告人孙*行、王*甲、纪*、吴**等人,与王*乙纠集的刘**、范*、彭**(均另案处理)、被害人陈**等人,在昆山**开发区日本工业园玫瑰路、云雀路路口聚众斗殴,期间被告人孙*才持尖刀捅刺王*乙、刘**、范*、陈**,致使王*乙、刘**、范*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行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彭**,致彭**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乙系因被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左肺下腔静脉、右肺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乙左上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刘*甲四肢和体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范*胸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彭*甲躯干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王**、范*、刘*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纪*、吴**的供述和辩解,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对被害人尸体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证抢救记录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才纠集人员与他人进行聚众斗殴,并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孙*行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明知他人聚众斗殴而提供斗殴械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纪*、吴**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孙*才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孙*行、王**、纪*、吴**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纪*、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才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甲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孙*才与王*乙(另案处理)、张*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孙*才纠集被告人孙*行、王*甲、纪*、吴**等人,与王*乙纠集的刘**、范*、彭**(均另案处理)、被害人陈**等人,在昆山**开发区日本工业园玫瑰路、云雀路路口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孙*才持尖刀捅刺王*乙、刘**、范*、陈**,被告人孙*行持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彭**,致使被害人陈**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乙、刘**、范*、彭**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乙系因被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左肺下腔静脉、右肺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乙左上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刘*甲四肢和体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范*胸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彭*甲躯干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综合单、110受理单、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6日9时左右,昆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昆山市开发区启园宿舍对面河边的路上有多人斗殴,民警遂前往处置。经调查,发现孙*才等人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当日先后将孙*才、孙*行、王**、纪*抓获归案,经电话联系,吴某甲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在位置,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昆山市开发区启园宿舍西北角小门西北侧云雀路周边进行了现场勘查。在启园宿舍西北角小门北侧水泥路西北角处、水泥路西侧、云雀路南部机动车道南侧绿化带及人行道内、启园宿舍西北侧云雀路中部绿化隔离带内红色灌木周围、云雀路与玫瑰路交汇处周围等地点发现多处血迹、纱布、砖块等物品。

公安机关在现场依法提取了血迹、纱布等痕迹物证。

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人身检查,发现孙*才左手手腕处有一处创口;孙*行左手食指桡侧处有一处创口;王*乙左手臂有一处刀伤;彭**左侧胯部有一处刀伤;范*右侧锁骨下有一处刀伤;刘*甲左侧胸部有两处刀伤,左手臂有一处刀伤;刘*右脚鞋面有一处血迹。

4、提取笔录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孙*才的口腔拭子、左右手指甲及左手腕部残留的血拭子;提取了孙*行的口腔拭子、左右手指甲及左手食指桡侧残留的血拭子;提取了范*的口腔拭子和左右手指甲拭子;提取了刘*右脚鞋面血拭子;提取了王**、王**、刘*甲、彭**、刘*乙、刘*丙、彭**、程*、张**、刘*、纪*、吴**、王**、张**、杨*的口腔拭子;提取了被害人陈*乙父母陈*甲、杜*的口腔拭子。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孙*才、孙*行藏匿的宏达旅社102房间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提取、扣押了粘有血迹的枕套一个、被套两床、卫生纸若干,以及白色腰带一条、白色毛巾两条、黑色、白色袜子各一双、黑色内裤一条、胸前分别印有红色花纹和黑色字母的浅灰色T恤衫两件。公安机关对枕套、被套上的五处血迹进行了提取。

公安机关对刘*甲进行了人身搜查,发现其所穿绿色上衣有大片血迹。公安机关扣押了该件上衣。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被害人陈**的抢救记录;调取了昆**佳公司启园宿舍监控录像。

7、物证分析意见书,证明死者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毒鼠强及常见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物成分。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尸体右前胸见裂创一处,大小为2.0cm×1.2cm,经第三、四肋间深达胸腔,右胸部外侧见裂创一处,大小为3.6cm×1.1cm,经第八、九肋间深达胸腔,两处裂创均创缘光整,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见右肺上叶有裂创一处,与右胸上方裂创贯通,心包膜见裂创一处,左下肺静脉见裂创一处,与右胸外侧裂创贯通,心包腔及右侧胸腔大量积血。分析认为死者系被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左下肺静脉、右肺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推断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

尸检中提取了死者颈部拭子、左右手拭子、心血、胃及胃内容物以及死者的上衣、外裤、鞋子备检。

9、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启园宿舍西北角小门北侧水泥路西侧、云雀路南部机动车道南侧绿化带内提取的多处血迹检材与标识为“死者心血”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公安机关在启园宿舍西北侧云雀路南部机动车道中部路面提取到的一处血迹检材与标识为“范*口腔拭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公安机关在启园宿舍西北侧云雀路中部绿化隔离带内西部红色灌木周围提取到的多处血迹检材与标识为“刘*甲口腔拭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公安机关在云雀路与玫瑰路交汇处十字路口周围及启园宿舍西北侧云雀路南部机动车道中部提取到的多处血迹检材与标识为“王*乙口腔拭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标识为“死者母亲杜某口腔拭子”的检材和“死者父亲陈*甲口腔拭子”的检材与标识为“死者心血”的检材符合亲缘关系。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因外伤致左手皮肤裂创,其手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范*因外伤致胸部裂创,其胸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彭*甲因外伤致左髋外侧裂创,其躯干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王*乙因外伤致左肘部裂创及尺神经损伤,其左上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刘*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裂创,左侧血气胸及左前臂尺神经断裂,其四肢部和体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11、监控录像,证明2014年9月6日8时53分许,双方在启园宿舍西北侧小门门口斗殴的情况。

12、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启**公司员工。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35分,其和女朋友张*甲吃过早饭回到车间门口时,突然有个黄头发的男子从车间里面一脚把门踹开,门撞到了张*甲的手上,其就和对方吵了几句,黄头发的男子打了其嘴角一拳,之后两人就撕扯起来,但被其他人拉开。后其和王**、刘*、张*甲、刘*乙去找对方讨个说法,双方又吵了起来,黄头发的男子说下班后在启园宿舍门口见,其明白对方的意思是要打架,其答应了对方。后其怕打架时人少会吃亏,就打电话叫了彭**、程*、张**和彭**,之后又叫了和其在一个生产线上的王**、刘*、刘*丙、刘**和王**,他们都同意帮其去打架。后王**又打电话叫了陈**,刘*乙打电话叫了刘*甲。下班后,其和王**、刘*、刘**、王**坐厂车到了启园宿舍门口,当时刘*甲、陈**和范*已经在宿舍门口等其了,范*是谁叫过去的其不知道。后来刘*丙、程*、彭**、张**、彭**,其女朋友张*甲、刘*乙以及其他3个女孩也陆续到了启园宿舍门口。人聚齐后,其说如果对方肯道歉的话就算了,如果打起来,就跟对方打,当时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这时其看到对方来了六、七名男子,其能认出的有黄头发的男子和他哥哥。当时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在打电话,其先走过去问对方想怎么样?黄头发的男子让其等一会儿。后其这边的人都走到其身旁,陈**给了其一把U型锁,让其拿U型锁和对方的人打。当时黄头发男子那边叫来的人也都站到黄头发男子的身旁,刘*甲先上去踢了黄头发的男子一脚,接着双方就打了起来。黄头发的男子被踢了之后,往后退了几步,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把长约30cm的匕首,挥着匕首往其这边的人身上乱砍乱刺,其还看到对方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踢了刘*甲一脚,之后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又拿起一个小桌子砸其,其用左手挡住,右手拿U型锁朝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身上打了一下,之后其看到黄头发男子的哥哥手里也拿着一把长约10多公分的小匕首乱砍乱刺。后来黄头发的男子拿匕首刺到了其左侧手臂,刘*甲和范*也被那个黄头发的男子用匕首刺伤了。打了一会儿,对方的人就开始跑,当时黄头发的男子、黄头发男子的哥哥和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3个人是朝着一个方向跑的,对方其他的人都跑散了,其和王**、刘*、刘*丙、程*、彭**、张**、彭**等人上去追,后来黄头发的男子和他哥哥跳进了河里,其这边的人就拿东西砸他们。后来黄头发的男子在河里面快坚持不住了,其一方的人就让他们把刀扔到水里后上岸。这时其看到其这边参与打架的人中除了陈**和刘*甲不在外,其他人都在现场,范*称他被黄头发的男子在胸口划了一刀。

经辨认,其辨认出陈**、程*、范*、王**、刘*、刘*丙、刘*甲、彭**、张**、刘*乙的照片,并指出张*乙就是“张磊磊”,孙*才就是黄头发的男子,孙*行就是黄头发男子的哥哥,纪*打架时也在场。

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8时30分许,刘**打电话说有事情,让其下班后到启佳宿舍门口。后其到启佳宿舍门口对面的马路边上,看见王**、陈**、王**等几人也在。过了一会儿,刘**过来对其说她姐夫王**在厂里和别的同事发生了矛盾,和对方约好要打架。其就知道刘**是让其过来帮忙打架的。其问王**对方是谁,王**说是路对面一个黄头发的男子,其看到黄头发的男子在打电话,边上有没有其他人其没注意,然后其这边的人向对方走了过去。其先朝对方打电话的黄头发男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接着双方就混战起来。那个黄头发的男子从腰上拔出一把刀,直接朝其刺过来,刺中了其的胸口,其往后退了一下,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就和其他人打了起来。接着从其侧面冲出来一个黑头发瘦瘦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尖刀朝其肚子捅了过来,其用左手挡了一下,结果被刺到了胳膊。其这边的人就开始打那个黑头发的男子,黑头发的男子被打倒在地上,拿着刀朝围着他的人乱挥乱刺,其这边的老乡都不敢靠近,黑头发的男子趁机站起来,又朝其追过来,其胸口又被刺了一刀,其就跑到停摩托车的地方,喊刘**带其去医院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王**、刘*的照片,并指出刘*乙就是“刘**”,刘*丙就是“刘**”,孙*才就是对方拿刀捅人的黄头发男子,孙*行就是对方拿刀捅人的黑头发男子。

14、证人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五点半左右,其看见王*乙和孙*才在车间门口争吵,孙*才朝王*乙嘴上打了一拳,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后来被边上的人拉开了。其吃好饭回到车间时,看见王*乙和孙*才又在一起争吵,王*乙这边还有王*丙、刘*、王*乙的女朋友、王*乙女朋友的妹妹,孙*才那边有孙*才的哥哥孙*行,孙*才的女朋友和另外一个人在。其听到双方约定下班后到宿舍门口打架。进车间后,其看到王*乙在打电话叫人,王*乙女朋友的妹妹问其下班后去不去帮王*乙打架,其说肯定去的。当时还有人问“龙*”叫了没有,有人回答说已经叫好了。早上八点二十分下班后,其坐厂车到了宿舍那边,下车后看见王*乙、刘*丙、刘*、王*丙、“战强”及王*乙叫来的四、五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宿舍门口对面马路边的树底下站着了,过了一会“龙*”也过来了。后孙*才带着四、五个男子走了过来,这些人中其认识的有孙*行、吴**、还有一个是跟刘*丙一条生产线上的黄头发男子。他们来了之后就在马路对面站着,其看见孙*才在打电话,他们当中还有人拿着一根木棍。其对王*乙说对方拿东西了,“龙*”说他车上还有一把锁,意思就是可以拿锁当打架的工具。后王*乙、“战强”、“龙*”以及另外三、四个王*乙叫来的男子先过去找孙*才他们,其看见“战强”踹了孙*才腹部一脚,对方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就上来朝“战强”后腰部踹了一脚,其冲上去朝那个黄头发男子的脸上打了一拳,还看见王*丙也在跟对方的人打。这时孙*才从“战强”侧面绕过来,朝其胸前捅了一下,其躲闪不及,被捅到了右前锁骨下方一点的位置,孙*才捅完之后,其才看清他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当时“龙*”在铁栅栏旁边跟对方的人打在一起,孙*才比孙*行离“龙*”更近,刘*丙跟对方一个个子较矮的男子打在一起,对方那个男子手里还拿着一张边上早餐摊上的折叠桌。后来其看见孙*才和他哥哥两个人跑了,其一方有很多人在后面追打他们,其也跟着追了过去。后孙*才兄弟两个人跳到河里面去了,王*乙在岸上拿砖头砸他们两个人,王*丙也在拿木头砸他们。后来孙*才在河里面求饶,有个人就下水和孙*行一起把孙*才拖了上来。

经辨认,其辨认出刘**、王**、王**、刘*、孙**、孙**、吴**的照片,并指出陈*乙就是“龙涛”,刘*甲就是“战强”,纪*就是打架时踹了刘*甲一脚的黄头发男子,刘*乙就是王**女朋友的妹妹。

15、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多,王*乙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把他给打了。早上7点多,王*乙又打电话让其到启佳宿舍门口等他,当时其就知道王*乙可能是叫其过去和对方的人打架,其答应了。后其和张**一起到宿舍门口碰到彭**和程*。上午8点多,王*乙带了五、六个男子过来,另外还有3个女的站在那里,其中一个是王*乙的女友。王*乙先是拿了一把U型锁去打一名黄头发的男子,对方黄头发的男子就从腰里拿出一把匕首,并拿匕首刺了王*乙的胳膊一下,还刺了其这边一个男子的胸口一下。打架时对方有个男子向其扑过来,被其摔倒在地上,那个男子爬起来又将其摔倒在地上,其爬起来后发现拿刀的那个黄头发男子和与其相互摔打的男子往启基厂那边跑了,其这边的王*丙从卖小吃的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在追他们,其和程*、彭**、王*乙、张**等人也在后面追打对方那两个男子,后对方那两个人就一起跳到河里了。其几人追到河边,王*乙让这两个跳河的人上来,过了五、六分钟,这两个男的上岸了,其看见黄头发的男子把匕首扔到河里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程*、王**、张**的照片,并指出刘**是王**叫过来并参与追打对方的男子,张*甲是王**的女友,刘*乙是打架时在场的另一名女子,孙*才是对方拿刀捅人的黄头发男子,孙*行是与其相互摔打的男子。

16、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多钟,王**的女朋友张*甲对其和刘*乙讲王**跟别人打架了,后其在卫生间找到王**,发现王**的嘴巴流血了,脸上也红红的。根据张*甲的描述,其知道对方应该是孙*才,其就和王**、刘*、张*甲、刘*乙去找孙*才了,当时孙*才的女朋友和他哥也在。后来双方又吵了起来,孙*才说下班后在宿舍门口等着,意思就是要开战,其和王**都说等着就等着吧,意思就是找人应战。回到工位上之后,王**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还让其和刘*丙、刘**下班后一起去打架。后其打电话给陈**,接通后刘*乙跟陈**讲下班后到宿舍门口打架,刘*乙还告诉其她已经通知了刘*甲。早上8点20分下班后,其和王**、刘**、刘*一起乘坐厂车到启园宿舍门口,其看见陈**和另外四、五个男子站在启园宿舍门口斜对面的马路边上,陈**手里拿着一个铁制半圆形电动车锁,其几人就过去跟他们会合,之后刘*甲、刘*丙、范*也都过来了,张*甲、刘*乙、张*、李**、张甜五个女的也在。后其看见孙*才和四、五个男子站在对面路中间绿化带附近,孙*才在打电话。这时王**带着其一方的人走到孙*才那边,刘*甲先踹了孙*才一脚,孙*才往后退了半步,就从裤子里拔出一把刀,朝其这边的人乱捅乱刺,其转身从旁边的摊位上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先跑到对方一个男子面前,把菜刀扬起来作出要砍他的动作,那个男子跑开了,然后其又朝正在和刘*打架的一个黄头发的男子跑过去,那个男的看见其拿着刀,也吓跑了。然后其看见王**和几个人在追孙*才和他哥哥,其也追了过去。后他们兄弟俩跳进旁边一条河里,王**和他叫来的几个人拿着砖头朝河里面砸,当时范*、刘*、刘*丙也都在,刘*甲和陈**其没看到。后来,孙*才兄弟两个从水里上来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刘**、刘**、刘*、刘*甲、范*、彭**、孙**的照片,并指出彭**是王**叫来的一个男子,孙*行就是孙**的哥哥,纪*是打架时和刘*对峙的男子,吴**是孙**叫来帮忙打架的男子。

17、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35分,其表姐张**和表姐夫王*乙吃完早饭回车间时,其看到王*乙嘴角在流血,就问怎么回事?张**告诉其刚才去吃早饭时,因为“全才”踹门吓到了她,王*乙和对方争执起来,“全才”打了王*乙。后其就和张**、王*乙、刘*、王*丙一起过去找“全才”理论,“全才”说下班到宿舍门口解决。后其几人在一起商量,王*乙就打电话叫人,其也打电话叫了陈**和刘*甲过去帮忙打架。早上8点20分,其下班后坐厂车到了启园宿舍门口,下车之后看到“全才”他们七、八个人在宿舍区一个十字路口站着,“全才”在那里打电话。后王*乙、王*丙、刘*、范*走到陈**那里,刘*甲从另一边也骑摩托车过来了,后来又有彭**、彭**及另外两个人过来。大家聚齐后,王*乙就带着其这边十几个男的过去,之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看到陈**、刘*甲、王*乙都动手了,先是“全才”和王*乙相互打,还有一个黄头发的男子拿着棍子和其这边的其他人打,“全才”的哥哥也冲上来和其这边的人打,刘*甲、陈**帮着王*乙和对方打。后来刘*甲跑到其这边,其看到刘*甲左臂手肘的骨头都露出来了,张甜就去照顾刘*甲。其看见对方边打边往后撤,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去砸对方,但没砸到。接着其就骑摩托车带刘*甲去医院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王**、程*、范*、刘*、刘*丙、刘*甲、彭**、张**的照片,并指出孙*才就是“全才”,孙*行是“全才”的哥哥,纪*就是对方黄头发的男子。

18、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王*丙对其说王*乙跟另外一个同事发生了矛盾,后来王*乙来找其,让其下班后到启园宿舍门口去帮个忙,其答应了。下班后,其骑车到了宿舍门口,发现大约有十四、五个人和王*乙在一起,其认识的有王*丙、范*、陈**、刘*甲,马路对方也有八、九个人站着,后其和范*、陈**、刘*甲一起跟着王*乙向对方走过去,刘*甲先踹了对方一个黄头发的男子一脚,双方就打了起来。王*乙用U形锁砸到对方一个人的脸上,对方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就拿着刀朝王*乙乱捅乱划,王*乙左手臂被刀划到流血了。范*拿着一根木棍跟对方另一个拿刀的人对峙。后来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就过去用刀在空中乱挥,把范*等人逼开,然后两个拿刀的人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朝启基厂那边跑了,后来那个没拿刀的人跑掉了,两个拿刀的人跳到水里去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王**、范*、刘*、刘*甲、彭**、张**、刘*乙的照片,并指出孙*才就是对方持刀划伤王**的黄头发男子,孙*行是对方另一个拿刀的男子,纪*、杨*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

19、证人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王*乙在电话里对其说他和一个人打架了,让其上班前去启园宿舍门口,其就叫了程*一起过去,还碰到了彭**和张**。到了之后其发现其这边大约有十个人,后来就打起来了。其看见一个男子手里拿着匕首捅到了王*乙和另外一个男子,后那个拿刀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男子跑到了宿舍门口的一条河里。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程*、彭**、张**的照片,并指出范*、刘**、刘*、王**是王**一方参与打架的人员。

20、证人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其起床后看到王*乙给其发了微信,让其给他回电话,后王*乙在电话里让其和彭*乙在宿舍门口等他一下。后其和彭*乙就到了启园宿舍门口,还遇到张*乙,三人一起吃了早饭。早上8点多,其看到宿舍楼下有一群人围在一起,王*乙也在里面,其三人就去找王*乙,还没走到他边上,就看到一群人打起来了。王*乙在和一个拿匕首的黄头发男子打架,那个黄头发的男子右手拿匕首向王*乙刺过去,刺到王*乙左胳膊肘关节附近。之后,那个黄头发男子就和他哥哥一起跑了。其还看到一个矮个子的男子从旁边地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和王*乙一起去追那两个人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彭**、彭**、张**的照片,并指出孙*才就是拿匕首的黄头发男子,孙*行是黄头发男子的哥哥。

21、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其看到王*乙在QQ上给其发了一个手机号码,其打过去,王*乙说和别人发生了矛盾,让其和彭*甲在宿舍门口等他。其和彭*甲下楼后,看见彭*乙和程*在路上走,四人一起吃了早饭,他们两个也讲知道帮忙打架的事情。到了大约8点半,王*乙等人过来了,我看见对方那边也有六、七个男的在马路对面站着。后来王*乙、王*丙还有一个高个子的男的先过去跟对方谈,其和彭*甲、彭*乙、程*在后面六、七米远的地方跟着。先是其这边一个高个子的男子朝对方肚子上踹了一脚,接着那个被踹的男子就拿出匕首,朝其这边的人乱刺,接着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看见王*乙的左侧手臂被划破了,有个高个子男子的右肩膀也流血了,对方还有个人拿着折叠桌子朝其这边的人打,后来对方的人就朝十字路口方向跑,有两个人跳到了河里。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王**、刘*、彭**、彭**、程*的照片,并指出孙*才就是对方拿匕首的男子,孙*行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范*是其一方被刺伤右肩膀位置的男子,刘*丙是其一方参与打架的男子。

22、证人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多,王*乙对其和王*丙讲他和“全才”因为开门的事吵了起来,下了班要找人去打“全才”,其和王*丙都答应了。8点20分,其到了启园宿舍门口,当时王*乙叫的其他人都到了。王*乙把事情跟大家讲了一下,后带头朝“全才”那边冲过去,先是一个穿白色T恤的小伙子把“全才”踢倒在地上,其他人就冲到一起相互拳打脚踢。“全才”爬起来之后,手里就有一把刀了,他先朝那个踢他的男子胸部捅了两三下,然后就拿着匕首在人群里追着划。后来“全才”一伙人就开始跑,王*乙他们在后面追,“全才”和另外一名男子一起跳到河里去了。其看到王*乙的胳膊流血了,范*的前胸也受伤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的照片,指出陈**、王**、刘**、范*、刘**、彭**、彭**、程*、张**是王**叫去参与打架的人员,孙*才是对方拿匕首捅人的男子,孙*行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

23、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6点钟左右,其吃完早饭回车间工作,当其准备开车间铁门的时候,突然有一名男子从车间里面把铁门踹开了。其被吓了一跳,右手无名指的指甲也被碰断了,其男友王*乙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后被拉开。其回车间后将这件事告诉了刘**和王*丙,后其和王*乙、王*丙、刘**一起去找那名男子,对方说有事情下班再说,王*乙和王*丙说到时候到宿舍门口说,双方就散开了。后王*丙、王*乙就开始用刘**的手机打电话叫人,防止打起架来人少吃亏,下班后,其几人回到宿舍门口,其看到对方有五、六个男子,其这边王*乙、范*、王*丙、陈**、刘*甲站在一起,刘**、李**、张*和其站在另外一边。过了一会儿,王*乙和王*丙他们五个人还有其他两、三个认识的老乡一起到了对方那边,不知道因为什么双方就打起来了,其看到对方之前打王*乙的男子手里拿着刀,很快对方就都跑开了。其看到王*乙的胳膊被割伤了,刘*甲、陈**、范*都受伤了。

经辨认,其指出孙*才就是和王*乙发生矛盾,后在公司宿舍门口持尖刀打架的男子,孙*行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

24、证人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8点40分许,其在宿舍门口遇到陈**,他说有人叫他过来有事。这时其看到在宿舍门西面20几米的地方有十几个人聚集在一起,其认识的有王**、范*。后来那一伙人就打起来了,陈**、刘*甲就跑过去跟他们打在一起。打架的人中至少有三个人拿着刀,这三个人其在车间都经常见,印象最深的是一对姓孙的亲兄弟。陈**、王**、范*、刘*甲都被砍伤了。打了一分钟左右,拿刀的一伙人就开始往北跑,王**、范*一伙人就在后面追。之后其看见打架的地方围着一群人,其过去看见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子躺在地上。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王**、刘*、刘*甲、范*、刘*丙、彭**、彭**、张**的照片,并指出孙*才、孙*行就是打架时拿刀的孙姓兄弟。

25、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其在坐厂车时听到刘*乙打电话叫刘*甲过来打架。到启园宿舍时,其看到王**、范*、王**、陈*乙他们在一起商量打架的事情,对方也有五、六个人在启园宿舍门口集合。接着王**、范*、王**、陈*乙、刘*丙、刘*、刘*甲他们几个到了旁边一条河边商量,过了一会他们又往启园宿舍这边走过来,这时对方就拿着木棍、刀等东西冲了上去,双方就打了起来。后其看到刘*甲胳膊被砍了一刀,河边还有一个人躺在那里,浑身是血。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刘*、刘*甲、范*、王**、刘*丙的照片。

26、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8点20分下班后,刘*乙说她被人打了,之后**乙打电话让刘*甲赶快过来。其坐班车到了启佳宿舍门口后,看见陈**、王**、王*乙在路边站着,后**甲、刘*、刘*也过来了。其看见马路对面有4个男的在商量着什么,其中有个人在打电话,好像是在叫人来。之后王*乙就带头过去了,王**、范*、刘*甲、陈**、刘*、刘*也都跟过去了,之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其一方王*乙、王**、范*在最前面打,其他人有无动手其没看清楚。打的时候,对方有人拿起路边摊位的凳子砸其这方的人。后**甲就往其这边走,其看见刘*甲的胳膊在流血。这时对方的人跑了,其这方的人就开始追。其过去看见对方有两个男的在河里面不肯上来,范*的胸口在流血。后其看到在马路另一侧的河边躺着一个人,浑身是血。

经辨认,其辨认出王**、陈**、王**、刘*、刘*甲、范*的照片,并指出刘*丙就是“刘*”,孙*才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

2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35分左右,其和孙*才准备去食堂吃饭,经过车间门的时候是孙*才去推的门,正好有一男一女从外面进来,对方女的说孙*才撞到她了,双方发生了争执,孙*才向对方男的脸上打了一拳,双方就扭打在一起,后被拉开。其和孙*才吃完饭后回到车间门口,对方有五、六个人围了上来,这时有保安过来录像,孙*才就说下班后到宿舍门口解决,双方约好后就散开了。孙*才回车间后就对孙*行、杨*、张**、纪*、吴**讲了和人发生矛盾的事,让大家一起去帮帮忙,打起来人多也不吃亏,大家都同意了。下班后其几人到了宿舍门口,其看到有十多个人在云雀路和玫瑰路的交叉口,孙*才让其先回宿舍,其和孙*行、杨*、张**、纪*、吴**他们朝对方人那边去了。后其看到双方打了起来,对方有个男子用手捂着胸口,胸口全是血,孙*才和孙*行被对方追进了河里。

28、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30分左右,其看到孙*才在车间门口跟一个瘦瘦矮矮的男子吵架,对方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吵了几句之后,孙*才直接上去一拳把对方那个男子的嘴唇打破了,那个男子就和孙*才扭打在一起,其就上去把双方拉开。过了一会,其看到和孙*才发生矛盾的男子拿着公司的一个产品过来了,后面还跟着好几个人,一看就是过来找孙*才麻烦的,后孙*才跟其和纪*说对方约好下班后到宿舍那边打架,让其和纪*一起过去。因为都是老乡,其和纪*就答应一起过去打架了。接着其听到孙*才打电话给王*甲,让王*甲把刀带出来。之后其去找杨*,说孙*才等会要和别人打架,杨*就去找了孙*才,之后也答应一起去打架了。早上8点20分,其和孙*才、孙*行、纪*、吴**、杨*等人会合后,一起骑电动车到了宿舍门口,后来王*甲也过来了。当时不知道谁问了一句身上都带家伙了吗?孙*行就亮了一下别在他腰间钥匙环上的一把小折叠刀,之后他就把刀打开放在口袋里用手握着,其他人身上有没有东西其不知道。对方当时估计有将近20个人,其看到对方有人递了一把U型锁给之前和孙*才发生矛盾的男子,那个男子当时穿着一件黄色上衣,另外对方还有人从路边拿了砖头和石块,之后对方就上前找孙*才,双方没说两句,对方一个男子直接踹了孙*才一脚,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看到纪*上去踹了对方一人身上一脚,并且用拳头和对方对打,吴**拿着别人摆摊用的桌子朝对方身上砸,对方有个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后其看到那个穿黄衣服的人拿着U型锁准备打纪*和吴**,其就准备上去帮忙,举手还没打的时候,反而被对方用U型锁打了一下,鼻梁和眼睛都流血了,其就退到了旁边,然后骑电动车跑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才、孙*行、纪*、吴**、王**、杨*的照片,并指出王*乙就是和孙*才发生矛盾的男子,张*甲是和孙*才发生矛盾的女子,王*丙是打架时拿菜刀的男子,范*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

29、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8点左右,其上班时碰到老乡孙*才,他让其请假,跟他出去办点事。我请假后走到公司门口,看到孙*才、孙*行、“阿没”、纪*、张**和孙*才的女朋友,后其几人坐三辆电动车到了启园宿舍外的路口,其看到对方有20个人左右等在那边,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电瓶车车锁。孙*才先上去和那个拿车锁的男子讲话,过了一会,孙*才开始打电话,边打电话边往马路对面走,对方也有人跟着他往马路对面走,其这边的人看到这种情况也都往马路对面走。之后对方那个拿车锁的男子先用车锁朝孙*才头上和手上砸,接着双方就混战在一起。孙*才拿着一把刀朝对方冲过去,孙*行上去朝对方的人身上踢了一脚,“阿没”搬起一张小桌子打对方的人,对方有个胖胖的人拿菜刀上来砍其,其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朝他身上扔过去,但没有扔中,其就跑掉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才、孙*行、纪*、张**的照片,并指出吴某甲就是“阿*”,张**是孙*才的女朋友,王*甲打架时在场,王*乙是对方拿车锁打孙*才的男子。

3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昆山市综合保税区启园宿舍门口摆摊做生意。2014年9月6日早上9点钟左右,其看到有两帮人聚集在启园宿舍对面河边的路上,有一个黄头发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根木棍。过了七、八分钟,其看见有个小伙子在打电话,另外一个男的就上去踹了打电话的小伙子一脚,然后双方十几个人就互相打了起来。其看到一个男的从手里抽出来一把刀,向打架的人群乱挥,好像挥到几个人。另外一个男的拿起边上小摊上的小方桌就往人群中砸,砸到了一个男的,方桌被砸烂了。还有一个小伙子拿起了另外一家做肉夹馍摊位上的菜刀,跑到人群中乱挥,然后这十几个男的都向玫瑰路方向跑了。后其看到有两个男的受伤了,一个男的身上都是血躺在地上,还有一个男的左手肘部流血了。

31、被告人孙*才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昆山**厂员工。2014年9月6日早上5时40分,其和女友张**去食堂吃饭,当路过车间内一道金属门时,其为图省事,就用脚将门踹开,没想到当时门后面正好站着一男一女两人,门被其踹开后撞到了那个女孩,那两人便与其发生了口角,后来其和那名男子开始相互推搡,其还一拳将对方男子嘴角打出了血,之后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其在食堂吃早饭时,遇到其哥哥孙*行和老乡张**、纪*、吴**,其就将刚才的事情讲给大家听了。吃完饭后其去吸烟室吸烟,孙*行跑过来对其讲,被打的那个男子带了四、五个人过来,手上还拿着产品零件,感觉是要打其。其和孙*行出了吸烟室,走了没几步就撞上对方的人,对方的人当中王**和范*两人其认识,其他人感觉也是在厂里上班的。早上和其发生矛盾的人先上前骂其,还要拿手里的东西砸其,但被人拉住了。其当时很生气,就想打一架教训一下对方,便和对方约好下班后在启园宿舍门口见面。后其想打架时带把刀,如果打不过对方可以拿刀和对方打,其就打电话给表弟王*甲(平时喊他王家志),让他把其之前放在他家里的匕首拿过来给其。王*甲问其是不是和别人打架?其说是的,让王*甲把刀拿来在厂门口等其。后其到车间,把下班后要跟对方打架的事告诉了张**、纪*、吴**、孙*行、杨*,让他们下班后和其一起过去,他们都答应帮忙。早上8时30分,其几人下班后聚在一起,分骑三辆电瓶车到了启园宿舍门口。其到场后看到对方有十几人,其中有其认识的王**、范*,对方还有个人拿了一把U型锁。后与其发生矛盾的那名男子让其过去,其就让王*甲把刀给其,纪*说对方人多,让大家去找点工具。其和孙*行还让王*甲离开,不要跟着打架,但王*甲没走。之后其看到纪*找到一根木棍,其他人没找到东西,都空着手,其怕打起来吃亏,就打电话给李**,让其帮忙喊点人过来打架。接着对方的人都走过来,其中一个差不多三十岁的男子朝其腿上踢了一脚,然后与其发生矛盾的男子就拿起U型锁砸其。其看对方人多,想肯定打不过对方,就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右手反握着刀,朝第一个踢其的男子胸口刺了一刀,这一刀其很清楚刺进了对方的胸部,接着其又刺了几下,后面几刀有无刺中其记不清了。这时对方的人就都冲上来和其这边的人互相打了起来。对方的范*和几个男子冲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就拿着刀乱挥,刺中范*左侧胸部一刀,还在最初与其发生矛盾,拿U型锁砸其的那名男子胳膊上划了一刀,有没有挥到其他人其不清楚。对方看其手里有刀,就没有继续打其。这时其看到孙*行被对方两、三个人围着,其就过去把孙*行从几个人中间拉出来,两人一起跑。对方有人拿着木棍、U型锁和砖头在后面追。后其和孙*行跑不动了,就跳进纬立厂旁边的一条河里,对方捡起砖头和木棍往河里扔,想要砸其二人。其因为游泳不好,在水里撑不住,就开始求饶想要上岸,对方让其把刀丢了,其就把刀扔到河里,然后和孙*行上了岸。最开始和其发生矛盾的男子揪住其头发,扇了其一巴掌,之后双方就各自离开了。其和孙*行怕事情闹大,就住进了陆家一家旅社。孙*行告诉其打架时他也拿了一把折叠刀刺伤了对方几人,刀也被他扔进河里了。后其二人被警察抓获。其打架时拿的是一把黑色金属单刃刀,长20多公分。其打架的位置是在宿舍门旁边桥东头的草地上,孙*行打架的位置在路中间的绿化带附近。

其辨认出孙**、王**、纪*、吴**、张**、杨*、张**的照片,并指出王*乙就是和其发生矛盾,打架时拿U型锁砸其的男子,王*丙、范*、杨**、刘**、刘**、彭**都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员。

其辨认出昆山市综合保税区云雀路与玫瑰路路口东侧100米左右,云雀路路南侧是其打架的地方;昆山市综合保税区云雀路与玫瑰路路口北侧100米左右,玫瑰路东侧的河道是其扔掉匕首的地方。

32、被告人孙*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时许,其在公司食堂吃早饭时,孙*才对其和纪*、吴**等人讲他因为开门的事情和另外一条生产线上的人发生了矛盾。吃完饭后孙*才到吸烟室吸烟,其和张*戊回车间时看到有三男两女五个人过来,其中一个男的手里还拿着生产好的铁质圆形产品,张*戊对其讲他们就是刚才和孙*才发生矛盾的人,其就去吸烟室找孙*才说了这事。后孙*才在吸烟室外碰到对方,双方约定下班后在启园宿舍门口见面。孙*才对其和吴**、张*戊、纪*、杨*讲下班后到宿舍门口帮忙和对方打架,大家都同意的。早上8时20分许,其几人下班后到了宿舍门口,其看到其表弟王*甲也在,对方已经来了二十多人,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U型锁。孙*才当时看到对方人多,怕打起来吃亏,就到马路对面打电话找人,其和杨*、吴**也跟着过了马路,对方也有七八个人过了马路,并问孙*才是不是在打电话喊人,接着对方一名穿绿色衣服的男子上来朝孙*才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孙*才就朝穿绿色衣服的男子身上打了一拳,对方那名带头的男子上来拿着U型锁朝孙*才肩膀上砸了一下,然后双方就互相乱打在一起。打斗中对方一名穿浅色衣服的男子从侧面冲上来,将其摔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其就用右手从裤兜中拿出折叠刀,朝那个将其摔倒在地的男子大腿上捅了一刀,这时对方还有人围上来打其,其就拿着小刀朝对方的人乱挥乱划,划到了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胸部,对方拿U型锁的男子也冲上来朝其左手砸了一下。后其和孙*才、杨*一起往纬立厂边上的河边方向跑,在跑的时候其看到孙*才手里拿着一把二十公分左右长的弹簧刀。后来杨*跑远了,其和孙*才跳到河里想游到对岸,对方在岸上拿砖头等砸其二人。后来孙*才呛水了,其就向岸上的人求饶,对方让其和孙*才把刀扔掉,其二人将刀扔掉后被对方拉上了岸,并跟着对方的人去了医院。后来其和孙*才在医院附近的一家旅店开了个房间休息。下午三点钟左右,警察过来将其和孙*才抓获。其打架时拿的是一把平时拴在钥匙上的小折叠刀,大约长5公分。其打架的位置是在路中间的绿化带附近,孙*才打架的位置是在桥头的草地上。

其辨认出孙**、王**、纪*、吴**、杨*、张**的照片,并指出张**、刘*乙是对方约孙**下班打架的三男两女中的两名女子,程*、范*、刘*丙、刘*甲、彭**、王**、张**都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员。

其辨认出昆山市综合保税区云雀路与玫瑰路路口东侧100米左右的地方是其打架的地方;昆山市综合保税区云雀路与玫瑰路路口北侧100米左右的河道是其扔掉折叠刀的地方。

33、被告人纪*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5时40分左右,其在食堂吃饭时遇到了孙*才和他女朋友,他跟其说刚刚从车间出来的时候和人发生了矛盾,把对方给打了。后孙*才又对其说对方找过他了,双方约好下班后在宿舍门口打架,叫其一起去,当时孙*行也在旁边,其同意了。下班后,其和孙*行、孙*才、张**、吴**、杨*、孙*才的老表王*甲在门口集合,之后分乘三辆电瓶车到了启园宿舍门口。孙*才说他老表年龄还小,让他先回去。后来那个早上被孙*才打的男子和十几个人围了上来,对方被孙*才打的男子拿了一把U形锁上来打孙*才,其他人也开始打,其看到其中一个穿绿衣服的男子踹到了孙*才,其就冲上去打了对方穿绿衣服男子的头上一拳,这时对方三、四名男子就上来打其,对其拳打脚踢,其感觉头部被硬物砸了一下,就抱着头往宿舍方向跑。跑出去十多米,其感觉没人追其,就回头从地上捡起一张塑料凳子想冲上去打对方,突然一个胖子拿着一把菜刀对着其冲了过来,其就朝宿舍方向跑了。这时其看到孙*才、孙*行、杨*往启基电子厂那边跑,对方那个胖子和另一名男子拿着菜刀和桌子在后面追。其怕孙*才他们出事,就跟在后面,当走到一开始打架的地方时,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胸口全是血。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才、孙*行、王**、吴**、杨*、张**的照片,并指出王*乙是和孙*才吵架后相约打架的男子,王*丙是对方拿菜刀的胖子,刘**、范*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员,刘*乙打架时在场。

3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五点多,其去吃饭时看到孙*才在和一个白脸男子吵架并拉扯起来。吃完饭,孙*才去吸烟室吸烟,其看到跟孙*才发生争执的那名男子拿着一件产品,身后还跟着三、四个男子在找孙*才报仇,后其看到白脸男子要拿手里的产品打孙*才,被别人拉住,孙*才说下班后到宿舍门口解决,双方就散开了。后来孙*才让其下班后一起去宿舍门口打架,其答应了。下班后,其在车间门口遇到了张**、孙*才、孙*行和三个其不认识的老乡,之后其几人一起到了启园宿舍门口。当时对方有十几个人在场,其中一个人拿着U形锁。孙*才看对方人多,让其几人去找点东西,并开始打电话。对方一名男子上来朝孙*才的肚子踹了一脚,然后双方就打在一起。孙*行冲上去用拳头打那个踹孙*才的人,其看见孙*行打架时一只手放在裤子口袋里,不清楚他裤子口袋里放了什么东西。对方那个拿着U形锁的男子用U形锁砸其,其跑到旁边早餐摊上拿起一张木质的小桌子朝对方砸过去,其还看到张**、纪*还有其叫不上名字的两名男子也朝对方冲了过去,后其就先走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才、孙*行、张**、纪*的照片;并指出王**、范*是对方参与打架的男子,杨*、王*甲是其一方打架时在场的男子。

3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早上5点多,孙*才打电话让其把他的刀拿到厂里给他。早上8点多孙*才下班后,其问他跟谁闹矛盾了,他说跟厂里人吵架了,之后其在路上遇见张**、孙*行、杨*、纪*、吴**等人,其就知道他们要去打架。后其几人到了启园宿舍门外的马路上,对方大约有十几个男的站在路边,双方面对面对峙着。孙*才和孙*行叫其不要去打架,孙*才还把其叫到一边,让其把刀给他,其就把刀给他了,这把刀是长约10多厘米的金属尖刀。后来先是对方一个人上来踢了孙*才肚子一下,接着双方的人就相互打在一起。其看到其这边的人都赤手空拳,对方有个人拿着一把U形锁在打其一方的人,还有个人拿了一把菜刀上来打架。其这边有个人拿起路边摊的一个小木桌子挡了一下,又把桌子扔到那名拿菜刀的男子身上后,转身跑掉了。当时场面很乱,其只看到孙*才在桥东头的草地上打架,孙*行在什么地方打架其没看见。打了大约1分钟,其一方的人就跑了。等他们跑了之后,其看见一个男的受伤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其就知道肯定是孙*才把刀拿出来捅对方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孙*才、孙*行、纪*、杨*、张**的照片;并指出王**是打架时对方拿菜刀的男子。

36、证人陈**、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二人系被害人陈**的父母亲。陈**从2014年6月份开始到昆**电子厂上班。2014年9月6日,其二人接到电话说陈**跟人打架,后得知陈**被人打死了。陈**身体一向很好。

其二人对陈**的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

3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陈*乙及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纪*、吴**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经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才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行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甲明知他人聚众斗殴而提供斗殴械具,被告人纪*、吴*甲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才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孙*行、王*甲、纪*、吴*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才、孙*行、纪*、吴*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才、孙*行、王*甲、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吴*甲的辩护人提出吴*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甲虽非犯意的发起者,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参与殴打对方人员,有积极的斗殴行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甲的辩护人提出吴*甲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甲虽系初犯,但其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治安及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孙*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三、被告人王*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四、被告人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

五、被告人吴*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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