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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海、被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倪**、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王**。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5年3月27日因被告殴打原告,夫妻矛盾激化,夫妻感情日渐冷淡。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每月由被告承担抚育费1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首先,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其次,原告的诉请事实与实际不符。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一直疼爱有加、百般信任,并把生意场上的所有经济往来毫无保留地全部委托原告掌管,即使原告擅自多次将账上资金转付给没有任何往来关系的第三人,被告也只是气愤在心里,没有去责怪原告,更没有殴打原告之事,倒是原告暗地里将被告账上的1000多万元承兑窃为己有,暗地里与他人进行不正当勾当等,彻底伤害了被告的心情,导致被告目前生意上无资金周转,债权人逼债上门,精神上经常出现间歇性错乱、脑梗、××等疾病缠身无钱治疗的地步,但被告仍然可以予以谅解,只要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尽到为人之妻的责任、关心女儿的成长,真心把家当成与被告、女儿共同生活的家,夫妻和好完全可以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王*甲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2015年3月、8月双方曾因为经济原因发生争吵。2015年3月份曹*从家中搬至其母亲家居住。曹*认为双方的主要矛盾是王*甲存在家庭暴力,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动手打人。王*甲认为其没有经常打人,主要是因为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照片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破裂。双方结婚数年,希望双方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双方关系、家庭事务和对外的工作事宜,彼此多加强沟通和交流,争取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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