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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款有限公司与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县**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400元,减半收取12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00元,由原告沭阳县**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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