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诉被告史锁富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车**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元,由原告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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