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良**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良**限公司货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于2015年11月17日至本院执行大厅接受谈话,其表示愿意以货抵偿部分债务,余款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清偿。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至本院接受谈话,表示其公司愿意以货抵偿部分债务,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分期偿还,直至清偿。鉴于上述还款计划暂未暂未达成和解履行,且本案亦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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