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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宋**、戴**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宋**、戴**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龙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宋*中将其在李家村拆迁安置所得的清泓花园4幢2号门501室房屋(现为濑江花园4幢2-501室,105.5平方米)出卖给原告,房款转让款为每平方米2300元。当日,原告支付房款82600元,余款在交房时一并付清。后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将剩余房款连同配套设施费用、车库等合计223715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宋*中亦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后原告装修入住至今,并多次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溧阳市濑江花园4幢2号门501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宋**、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被告宋*中作为被拆迁人与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及常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吴潭渡村委后巷村30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告安置所得房屋为位于溧阳市清泓花园(后小区更名为溧阳市濑江花园)4幢2号门501室及清泓花园18幢2号门101室的房屋两套。

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宋**在中介公司见证下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溧**泓花园4幢2号门501室的房屋(约105.5㎡)出卖于原告,房屋单价为2300元/㎡,房屋总价款以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乘以单价计算(仅限毛胚房,车库、储藏室、阁楼由原告另购),支付方式为:先付定金20000元,2009年10月11日前支付房款82600元,其余房款于交付房屋钥匙时付至仅剩20000元,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付清余款2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如原告违约,定金不退,如原告违约,以定金的双倍款赔给原告,无论何方违约,支付中介方的信息费不退;原告进户后,如被告违约,由被告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按房屋总价及装潢总价的双倍赔偿原告。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及82600元房款。2010年5月13日,被告宋**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宋**收到许**购买锦江花园4幢2单元501室购房款和车库、储藏室等相关配套设置费共计223715元,该房屋所有房款已全部结清。”当日,被告宋**将讼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

另查明,被告宋**与被告戴梨惠于2006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两被告于2007年11月15日与案外人张**签订协议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另一套房屋即溧**泓花园18幢2号门101室以246000元的总价出卖给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买卖协议书,收条,两被告结婚登记表、离婚登记表,缴纳水电费发票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宋**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所有房款,被告宋**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溧阳市濑江花园4幢2单元5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尽管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戴**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两被告仅安置得到两套房屋,并已在2007年先行出卖了其中一套,故被告宋**出面将另一套房屋通过中介进行销售的行为,戴**理应知情,且原告在2010年5月13日即取得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被告戴**在此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亦可印证宋**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得到戴**同意的。因此,被告戴**与宋**均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宋**、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戴梨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许**办理溧阳市溧城镇濑江花园4幢2单元501室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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