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芮叶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芮叶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芮叶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244220元。根椐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芮叶炳长期在外,去向不明。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芮叶炳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22幢2号门903室的房屋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22幢2号门903室的房屋暂无法变现。申请人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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