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诉被告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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