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市**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溧阳市**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任**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00。案件受理费19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35元,由任**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委托江阴市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该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任**没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故该院将案件退回我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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