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诉被告江苏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19元,减半收取26209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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