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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孙*乙,后改名为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尤为严重的是,从2005年被告曾婚内出轨。在教育孩子方面,被告经常使用暴力。因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便去苏州父母家生活长达9年之久。期间,被告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而原告和孩子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为增加父子感情,带孩子去苏州,并向其提出给付生活费,被告还动手打人。原、被告结婚19年,真正生活在一起只有3年,分居已达15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好转。为此,再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贴补抚养费500元。

被告孙*甲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9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孙*乙(后改名为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教育孩子等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即至苏州父母处生活。期间双方虽有往来,但沟通交流不够,使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此后的关系未得改善,故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2015)东开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恋爱9年,结婚亦18年有余,且生有一子,应当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照顾,相互信任,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可得以改善。依据原、被告婚姻关系现状,本院尚不能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孙*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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