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姜*、第三人查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1月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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