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0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姜*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东台市,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故该院对本案可以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被告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由本院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顾*上诉称:上诉人顾*自2012年9月调入南京**学院以来,其部队驻地一直在南京市浦口区,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民诉法》条21条的法律强制性条款相比,显然不具有对抗性,且应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顾*离开其住所地已超过一年,而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姜*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故东**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以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