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州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常州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0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