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源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赖**、蒋**、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源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赖**、蒋**、刘**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常**委员会2013常仲裁字第321号仲裁裁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