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誉**公司与艾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团)诉被告艾兰**有限公司(EliteBMLimited,以下简称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团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15年7月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新**团的委托代理人唐**和被告艾**公司法定代表人RANDYGALEGRAVES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5日,原告新**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办公设**(EliteBMLimite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405元,由原**集团按规定减半负担862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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