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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归还借款本金293.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3193万元,合计495.819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0元、公告费60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4768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负担615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470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525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分配被执行人陈**名下财产拍卖款得款710573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名下有二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上述汽车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429468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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