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建大橡胶(中**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建大橡胶(中**限公司系生产销售各类车辆用内、外轮胎,包括“KENDA”轮胎的单位。常熟市**有限公司系汽车配件、各类轮胎的销售单位。

2008年12月23日,苏E××××ד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经交警部门核准注册,并由交警部门颁发机动车行驶证。

2013年1月1日16时许,蔡**驾驶苏E××××ד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蓉沪方向159公里处,车右后轮胎面剥落(经鉴定:苏E××××ד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速度约为101至104km/h,苏E××××ד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破损原因是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导致轮胎在使用时分层剥离),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冲入隔离绿化带中撞击电线杆,致蔡**、江**、殷**三人受伤,车辆和高速公路设施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13年2月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蔡**无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蔡**、江**、殷**在该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因此认定蔡**、江**、殷**三人均无责任。

蔡**受伤后至中国人**2医院治疗,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计90213.99元,后转入常熟**民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计10332.75元。2014年2月22日,蔡**至常熟**民医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计6386.81元。审理中,蔡**表示医疗费经社会**理中心核准报销了。

2014年9月18日,江苏**事务所委托苏州**鉴定所对蔡**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苏州**鉴定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蔡**因车祸致左髋臼骨折伴髋关节脱位遗留左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Ⅹ级(十级)伤残,余损伤不足评残;蔡**的误工期限为伤后共计十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共计四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四个月。为此蔡**支付鉴定费2520元。

蔡**事故前在苏州华**有限公司工作。

还查明:1、原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所作的殷建雪的陈述,证实苏E×××××车辆后面的座位被拆掉了,平时该车用于运货。

2、审理中,原审原告蔡**表示苏E×××××车辆事故后已报废,行驶证也收掉了。另外因事故较大,具体由交警处理,其不清楚胎面的去向,后其到交警部门拿时,警官称胎面在路上没有捡。

一审法院认为

3、原审原告提交的南车戚墅机车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痕迹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根据情况和对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痕迹分析,可以认为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破损原因应是轮胎剪切力不足,导致轮胎在使用时分层剥离。

4、原审原告提交的南车戚墅机车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根据GA/T643《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事故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速度约为(101-104)km/h。

5、原审原告提交的苏E×××××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该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12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23日。

6、审理中,原审被告建大橡胶(中**限公司申请对所涉轮胎的胎面磨损情况是否达到轮胎上的磨耗标志以及轮胎的剪切力不足形成的原因及本案所涉轮胎的剪切力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2月5日,浙江省**研究院出具函一份,内容为“常熟市人民法院:根据贵院(2015)熟法委鉴字第0006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原审法院专家对相关材料及鉴定对象样品进行初审,因鉴定对象轮胎脱层面磨损比较严重,贵院的鉴定要求无法满足,特此函告”。2015年2月11日,江苏省**验研究院出具函一份,内容为:“常熟市人民法院:贵院委托的轮胎鉴定(2015)熟法委鉴字第00060号,因聘请不到合适的技术专家,无法组成鉴定专家组,而不能受理该项委托”。

7、审理中,原审法院就第1点:本案所涉车辆苏E××××ד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的涉案轮胎(该车2008年12月23日注册、领证,涉案轮胎系车辆前轮的原始轮胎,自购买之日起在前轮使用,2010年4月24日将该前轮胎换到后轮继续使用,至2013年1月1日发生单方事故时已行驶13万余公里,则该轮胎是否达到停止使用的GB标准中“关于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的相关情况?第2点: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有哪些原因造成,以及何种情况下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导致轮胎在使用时分层剥离向浙江省**研究院作书面技术咨询。浙江省**研究院出具浙质鉴字函第2015-018号函件一份,内容为:“常熟市人民法院:就贵院关于原审原告蔡*华诉原审被告盛大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建大橡胶(中**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技术咨询函,我院专家意见如下:一、关于贵院的第1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68-200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第7.4.8条规定: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胎面磨耗标志是轮胎的安全使用标志,当胎面磨损达到磨耗标志时,应停止使用。由于轮胎实际使用条件的复杂性,国家标准未对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做硬性规定,但对花纹磨损程度有明确规定,即当胎面磨损达到磨耗标志时,应停止使用。这项规定主要是因为花纹过浅会降低抓地性能,从而降低车辆刹车和侧滑安全,所以应当停止使用。对于轮胎自身而言,并不意味着报废,胎体完好的还可以翻新使用。据贵院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轮胎装车使用已4年有余,行驶13万公里,应属于使用后期。该轮胎由于胎面灭失,无法看到其磨损是否已达到磨耗标志。二、关于贵院的第2点问题,涉案轮胎的损坏是由于胎面与带束层脱层(整周),脱层后胎面灭失,脱层面有明显的磨损,说明轮胎在脱层后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脱层是由于部件间粘合力降低造成的,其原因是部件间的橡胶材料严重老化,物理机械性能降低,达不到所需的部件间粘合力。橡胶材料的老化损坏与材料的耐老化性能有关,也与轮胎使用情况有关:1、橡胶材料的耐老性能与材料配方及加工工艺有关,耐老化性能好的橡胶材料可以保证轮胎正常磨平前不会发生轮胎脱层。2、使用不当会加速橡胶材料的老化,比如超速、超载。其中超速使用是指超过轮胎标明的速度级别的最高速度行驶,会造成轮胎胎体温度升高,橡胶材料加速老化,引发脱层损坏。涉案轮胎是车辆的原配轮胎,因此这种情况理应不会发生。超载使用是指超过轮胎标明的负载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也会造成轮胎胎体温度升高,橡胶材料加速老化,引发脱层损坏。比如后轴轮胎是双胎并装,如果其中一条漏气了,另一条轮胎就要承担双倍负荷,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处置,就有可能造成脱层损坏甚至爆胎。3、不排除还有其他可能性因素。建大橡胶(中**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建大橡胶(中**限公司对浙江省**研究院出具浙质鉴字第2015-018号函有异议,提出几点疑问:1、在此条轮胎的胎冠位置内里有一处修补,修补的补丁还在,并且补丁的边缘已经脱开,补丁对应的胎冠环带束带层也已经断裂数根钢丝,在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其认为此处修补和外伤对于轮胎的脱层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在轮胎国际GB/T9768-2008第7.4.6条款有说明:轮胎在使用中一旦被刺伤应及时卸下予以更换或是修补避免气压不足引起结构损伤或因水侵入损伤胎体帘线,而导致轮胎脱层损坏。对于此条轮胎的磨损情况也未作说明,因为从当时原审原告提供的鉴定说明中有一张关于胎面磨损情况的照片,从照片中可以看出胎面已经磨损的非常严重,其认为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国标GB/T9768-2008第7.4.8条款中也有说明: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胎面磨耗标志是轮胎的安全使用标志,当胎面磨损达到磨耗标志时,应停止使用。浙江省**研究院出具浙质鉴字函第2015-025号回复:1、关于轮胎修补和外伤对于轮胎脱层的影响,专家组进行了相关试验:将当事轮胎与原配轮辋装合后,充少量气压使轮胎膨胀至与轮辋着合,(因为胎面缺失,不能充以标准气压,以防炸胎)然后将充气轮胎立放侵入水槽中缓慢转动,检验有无气泡逸出状态,如有气泡逸出就是漏气点。当事轮胎经上述水试检验,修补部位没有漏气点,在与修补部位约180度对向部位的胎肩有一个慢漏气点。标记后将轮胎再次拆检,发现漏气点处一根带束层钢丝的单丝刺穿胎里密封层,露出约20mm,表面光亮无锈迹。观察漏气点部位的胎肩,多根钢丝帘线外力冲击断裂,端头散开,刺入胎里的钢丝就是其中之一。观察其余部位表面裸露出来的钢丝帘线,属于磨损磨蚀,不是张*断裂的形态。通过以上试验专家组分析认为局部刺伤造成整周脱层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就本案当事轮胎的修补情况不会是轮胎整周脱层的主要原因。2、关于轮胎磨损情况的分析,由于之前并未提供来函中描述的照片,因此无法说明和判断,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作为鉴定机构不能仅凭一张照片来作为最终的判断和定性的依据。

8、原审被告建大橡胶(中**限公司提交的同规格轮胎销售出货明细表,反映了该公司2009年销售轮胎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蔡*华诉称:2013年1月1日16时许,原审原告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蓉沪方向159公里处,车右后轮胎面剥落(经鉴定:苏E×××××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速度约为101至104KM/H,该车右后轮胎破损原因是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导致轮胎在使用时分层剥离),导致车辆失控,车辆冲入隔离绿化带中撞击电线杆,致车上的原审原告、江**、殷**三人受伤,车辆和高速公路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车上三人均无责任。原审原告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上述车辆所使用的“KENDA”(中文名:建大)轮胎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所导致,作用销售者的原审被告一和作为生产者的原审被告二均应对原审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审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110354元;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原审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原审原告蔡**诉称本案所涉轮胎系从原审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处购买,与其在事故后第一时间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有矛盾,原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审原告蔡**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主张碍难支持,故可以认定本案所涉车辆的右后轮的“KENDA”轮胎系事故车辆的原装轮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审原告主张其受伤系所涉轮胎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原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结合原、原审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原审原告未提交所涉轮胎存在质量缺陷的依据,以及其受伤与所涉轮胎存在质量缺陷有因果关系的依据,故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审原告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95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952元,由原审原告蔡**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涉案事故因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原因导致分层剥离而产生。交警部门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涉案车辆右后轮胎分层剥离导致交通意外事故,事故轮胎上标明生产日期为2009年,不可能在2008年装配在原车上,原审法院认定事故轮胎系原车轮胎错误。涉案轮胎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所导致事故发生,作用销售者、生产者的二被上诉人均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售有限公司、建大橡胶(中**限公司二审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涉案车辆因轮胎层间剪切力不足破损,轮胎在使用时分层剥离,导致车辆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大橡胶(中**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研究院对所涉轮胎的胎面磨损情况是否达到轮胎上的磨耗标志以及轮胎的剪切力不足形成的原因及本案所涉轮胎的剪切力原因进行鉴定。浙江省**研究院认为因鉴定对象轮胎脱层面磨损比较严重,鉴定要求无法满足。后原审法院提出咨询,该研究院回复,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胎面磨耗标志是轮胎的安全使用标志,当胎面磨损达到磨耗标志时,应停止使用。涉案轮胎由于胎面灭失,无法看到其磨损是否已达到磨耗标志。脱层是由于部件间粘合力降低造成的,其原因是部件间的橡胶材料严重老化,物理机械性能降低,达不到所需的部件间粘合力。橡胶材料的老化损坏与材料的耐老化性能有关,也与轮胎使用情况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主张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涉案轮胎经使用后,其磨损程度影响到层间剪切力,应作为判断相应责任的依据。涉案轮胎脱层面磨损比较严重,鉴定要求无法满足。上诉人未能提供轮胎胎面,无法看到其磨损是否已达到磨耗标志,应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蔡**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