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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兰诉被告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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