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忠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与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忠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忠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忠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忠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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