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冶塘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德**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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