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氧化厂与江苏德**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冶塘铝**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德**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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