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先进与常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先进与常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有限公司给付赵先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人民币90000元及2015年1月份工资人民币4100元,合计人民币941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款由常熟**有限公司交至法院后转交赵先进(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常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则赵先进可按工伤保险待遇96815.61元及工资4100元中常熟**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常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常熟**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赵先进人民币96100.00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由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汇入申请人赵先进指定账户(开户行:常熟农商行账号:6250)。二、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4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申请人赵先进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四、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工伤保险待遇96815.61元及工资4100元一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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