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借款1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835元,由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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