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朱**、陈**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限公司与朱**、陈**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陈**共同支付原告常熟市**限公司人民币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4545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与他人按份共有,陈**占1%份额。除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陈**与他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