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金**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司于2015年5月28日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5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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