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蔡*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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