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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杨**同意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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