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常熟市**厂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铸造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铸造厂结欠常熟市**限公司代偿款3132900元,于2014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1.50元,由常熟**铸造厂负担,并于2014年10月25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市**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陈**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名下有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1幢、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2幢房屋。本院在另案(2014)熟兴执字第032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的房产、动产等得款13185190元,此外已经执行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到位72777.13元。因本院有多个案件,故依法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受偿人民币692886元,并退还诉讼费15931.5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高峰铸造厂已歇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投资人陈**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代偿款244001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本院其他案件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进行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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