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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与马**、张**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张**诉被告马**、张**、梁**、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望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张**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北望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张**、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张**诉称,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马**、张**、梁**签订租地协议,约定原告租用三被告的位于铜山区汉王镇小北望村的土地(约2亩多)用于养殖,并约定如遇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的政府行为,所产生的赔偿款由双方共同分配各占50%。原告租赁期间,因养殖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猪舍、打井、架电线等。2015年底,铜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地块征收拆迁,政府已将23万余元补偿款交给被告北望委会。被告马**不同意该补偿数额,故尚未达成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原告担心被告不按约分配补偿款。原告认可村委会核定的赔偿数额,并要求村委会将其中的一半即12万元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马**、张**、梁**、北望委会连带给付原告补偿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张**、梁**未作答辩。

被告北望村委会辩称:1、被告马**、张**、梁**在北望村有一处承包地,性质为基本农田。铜山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块进行征收,北望委会负责征地事宜,该地相应征收补偿款已交给村委村,但村委会与被告马**、张**、梁**未达成一致协议,故该补偿款未交付给三被告;2、原告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没有资格与村委会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或主张该补偿款,其与另三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征收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张**主张四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现被告马**、张**、梁**尚未款领取该款,故实际系原告直接向北望委会主张该土地补偿款。因原告徐**、张**不是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与本案所涉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宜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可待被告的土地征收完毕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张**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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