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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学才与宿迁**龙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龙镇医院(以下简称“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学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25日,方学才因腰部酸胀伴间断性疼痛至来**医院就诊,经该院检查诊断为:双肾囊肿。次日,方学才在来**医院行“双肾囊肿切除手术”,术后予预防感染等治疗。同年4月9日,因方学才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从来**医院转院,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日,方学才到宿迁市中医院,入院诊断:左下肢静脉血栓,予抗感染、抗凝、溶栓治疗。4月24日,方学才从宿迁市中医院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随诊。5月18日,方学才因左下肢肿胀伴胀痛,至南京鼓**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予抗凝、溶栓、祛聚治疗。5月26日,方学才出院,出院医嘱:三月内避免剧烈活动,门诊随诊。方学才因上述治疗行为,在来**医院医疗费用3948.94元,扣除医保后方学才支出了医疗费912.48元;在宿迁市中医院医疗费用4450.02元及门诊费用170元,扣除医保后方学才支出了医疗费2244.34元;在南京鼓**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5164.31元及门诊费用884.2元,扣除医保后方学才支出医疗费4000.78元。

原审另查明;经方学才申请,双方同意选定鉴定机构后,就本次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误工时间。2015年1月14日,宿迁市医学会出具宿迁医损鉴(2015)008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医方超范围行医;2.医方对患者的诊断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并发症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目前患者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等级;3.患者误工时间另行评定。方学才为此支出鉴定费、检查费2289.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来**医院超范围行医,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方学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考宿迁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结合来**医院的辩解意见,判定来**医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对于方学才主张的损失,综合双方抗辩意见,认定:1.医疗费用。方学才在来**医院处医疗费用3948.94元,来**医院辩称不应赔偿治疗原发疾病医疗费用,因方学才原发疾病已经由来**医院治愈,故来**医院仅需对因医疗过错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在宿迁市中医院、南京鼓**市人民医院支出就诊及住院费用合计10668.53元,来**医院辩解合作医疗补偿部分、门诊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因方学才由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报销的部分费用,是基于方学才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合同关系,不能据此减轻来**医院的赔偿责任,且门诊、检查等费用系医疗费用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赔偿范围,来**医院应予以赔偿;2、住院伙食补助费。方学才因治疗并发症2次住院23天(15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4元(18元/天*23天);3.营养费。230元(23天*10元/天);4.误工费。结合方学才病情及出院医嘱,对方学才主张的105天误工期限予以支持。关于误工及护理的赔偿标准,方学才主张按照农业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每天69元予以支持,误工费为7245元;5.护理费。方学才主张按照每天60元计算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380元(60元/天*23天);6.交通费。方学才主张600元,因来**医院自愿认可予以确认。以上1-6项合计为20537.5元,结合来**医院的过错程度,来**医院就上述款项需向方学才赔偿的数额为9242元。关于鉴定费,经鉴定来**医院对方学才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因此鉴定费用2200元及因鉴定产生的检查费89.5元,应全部由来**医院承担。综上,来**医院应赔偿方学才的合理费用合计为11531.5元。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学才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531.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医疗过错为次要因素,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在新型合作医疗机构已经报销的部分费用不应重复计算;3、因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方学才答辩称,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赔偿责任较轻,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诊疗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被上诉人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并发症有一定因果关系,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本次诊疗行为中遭受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提出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未提供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按照鉴定报告赔偿40%-45%的责任,故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新型合作医疗机构已经报销的部分费用不应重复计算,因方学才在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是基于方学才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医疗保险关系,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补充,故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在本案中扣除。上诉人提出医疗鉴定产生的费用也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因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确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决定由上诉人承担全部医疗鉴定费用,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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